一、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重点实验室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广西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结合亚热带农业生物资源保护与利用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国重室)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二、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三、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是学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对教学、科研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监督管理,保卫处负责校内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国重室在职能部门指导下管理实验室险化学品。
四、国重室各课题组长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督促规章制度的执行,防止事故发生。
五、一般危险化学品要向具有危化品生产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购买。易制毒品的购买,必须按《广西大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广西大学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审批流程》的规定,向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购买。
六、各课题组须落实危险化学药品管理人员,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使用登记制度,严格落实保管责任制,责任到人。
七、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危险化学品存放地点应有明显的标志,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和防盗防破坏设施,保证安全。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八、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应分项放存,相互之间保持安全距离,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或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化学性质防护和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同一储存室存放。
九、化学品包装物上应有符合规定的化学品标签,如标签脱落、模糊、腐蚀后应及时补上,如不能确认,则以废弃化学品处置。
十、各课题组需定期清理过期药品,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报国重室办公室汇总,经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同意,报校保卫处备案,按南宁市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各课题组使用危险化学药品应当根据其种类和性能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危害确定防护重点,制定防护措施和应急预案。一旦发生事故,立即组织救援,同时报告国重室办公室、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保卫处,学校在组织救援时由保卫处向南宁市公安、环保、卫生等管理部门报告,提出救援。
十二、从事危险化学品实验的课题组人员应接受安全技术培训,熟悉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方法。严禁盲目操作,制定危化品工艺指导书,并以国家和行业的相应规定为标准,严格执行。
十三、各存储有危险化学品的课题组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组织整改。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危险化学品安全性评估检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十四、对于违反规定的有关课题组和人员,国重室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情况严重的学校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